法律如何规定股东查阅、复制、摘抄的权利?
可见,对《公司法》修改前发生的行为进行诉讼,必须遵循旧《公司法》的规定,但在诉讼过程中,旧《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旧《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能否也参照新《公司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的适用符合当前中小股东保护的趋势和《公司法》修改的立法期待。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复制被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但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限制正当使用的原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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