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证是否影响征地补偿
没有宅基地证,并不意味着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获得补偿。因为宅基地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可能是因为历史问题,一直没有证书,但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就没有使用权。比如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范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因此,在因历史原因没有宅基地证的情况下,可以补办。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宅基地征收应当按照当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等,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不同的是,农村土地征收不仅需要要考虑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还需要考虑宅基地征收问题。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一般包括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两个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严格的同一性、无偿使用和永久使用的特点。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依法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过法律程序后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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