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担保与其配偶之间的关联性问题,我们需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后再做相应处理决策。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承担了某种形式的担保,那么我们就必须考虑这种担保行为的本质目的究竟是为了满足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抑或是为了夫妻共同享用该债务产生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确地判断出该类保证债务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1、假设这是一个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说在经过夫妻一方在事后明确的追认同意后形成的债务,又或者是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确保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些都将被确认为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这份责任。
2、但是反过来说,假如这是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作出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债务,那么这类债务便并非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理应由做出担保的一方单独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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