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权利性质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价值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物权。而房屋所有权属于自物权,也即所有权,可以一发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国家把土地和房屋作为两类不同的资源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设立了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依附关系。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如果对土地没有使用的权利,就无权在该土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因此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是空中楼阁。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3、我国立法是坚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主题应为一致的立场。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主题保持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纠纷。为了要达到这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的合一,必须要求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土地使用权也一并移转,最终使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同一人。但是随着近年来对资源利用的效率的提高和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土地之上房屋的多层性、单元性以及分层分单元使其权利结构呈现极为复杂的饿状态,使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性出现了例外情况。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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