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双方的当事人有权利与责任共赴医学协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理有关共同授权鉴定的相关手续。
然而若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异议,无法达成共同委托医学协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识,本着平等公正原则,医患双方均有各自独立前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如各地市、区、县等地的卫生管理局医政科)提出申请,以期实现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需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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