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新城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时间:2023-03-23 15:32:14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方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的内容

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1、主体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出让行为的标的物也只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

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具有有偿性和有期限性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现行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4、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的有限性

土地使用者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对土地的一定程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享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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