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我们需准备各类证据,包括实物证据、证人陈述以及影像音频资料等。
这些证据均将由公诉方进行收集。
与此同时,我们将证据分为主体证据和客体证据两大类。
其中,主体证据通常涉及到犯罪者年龄是否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信息。
若其满足条件,但存在精神疾病情况,则另当别论。
至于客体证据,它能直观地反映出该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包括对公共秩序及他人所受到的具体影响。
这两者因案而异,会呈现不同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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