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录像设备所拍摄并存储的影像被认定为视觉和声音的双重载体数据,在保证素材的真实性且满足相关证据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这部分内容是可以被列入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之中进行高效管理的。这种以客观事实方式记录下来的素材,有资格成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并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它亦被纳入了法定证据的多种形态之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