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驶电动二轮车(经交通队鉴定为机动车)与赵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因王先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且车辆无号牌,赵先生驾驶的轿车也未遵守交规则,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交管部门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王先生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非机动车,故起诉要求赵先生全额赔偿其各项损失。赵先生认为王先生所驾车辆为机动车,故不同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所驾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所驾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故不能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据交管部门的认定,认为王先生的电动二轮车为机动车,承担50%的责任。
法官建议
法官介绍,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如果电动车经过调速或改装,达到了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则因其道路危险程度增加,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会加重。
改装电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并且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因此,法官建议,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注意审核车辆出厂证明等材料,确保购买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不要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调速或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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