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违约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4-02 19:01:28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等;

4、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一、房屋买卖违约的赔偿方法如下: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2、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3、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有:

1、需要有一方当事人作出了违约行为;

2、需要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需要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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