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学开车的被告人陈小勇,擅自驾驶他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叫其父亲带他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1年8月31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小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10时54分,被告人陈小勇在瑞昌市浔阳西路赛湖十五连路口,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轿车,在倒车时撞倒一辆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周海英、唐小玉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小勇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海英伤情为重伤甲级。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小勇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小勇于当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被告人陈小勇与被害人周海英、唐小玉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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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驾情节轻微的认定条件
1、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
(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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