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出境旅游中一些违规问题,业内人士提出六大注意事项,为旅游消费者防骗支招。
选择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可以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只有528家,消费者要知道哪些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游业务,可咨询当地旅游部门或查询国家旅游局网站。
游客报名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其经营范围一栏内应明确标明有出境旅游一项。
报名时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出游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境游的行程、路线、景点安排、食宿安排等。
不要让价格牵着走。不同品牌、不同服务、不同线路会有不同的价格,游客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消费能力决定参加什么样的团队。有的团队虽然价格低,加上自费项目和购物实际付出并不低。
出国前,旅行社应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游客分发《旅客调查反馈意见表》和出境旅游宣传册。《旅客调查反馈意见表》在出游结束后既可以交给旅行社,也可以交给各级旅游部门。
如果游客认为旅行社有欺骗行为时可以投诉。投诉的方式:一是找旅游质监部门,因为旅行社事先要交给旅游质监部门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如果投诉属实,则可根据双方事先合同约定支付理赔金;二是向当地消协投诉;三是向法院起诉。
出境旅游谨防四种陷阱
据介绍,目前非法经营出境游的机构大致分为四种。第一种是不具备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他们不属于那528家经批准可进行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但仍然在偷偷做着出境旅游业务,或者给别的旅行社做代理。第二种是境外驻华办事处经营旅游业务。根据规定,这些机构只能进行咨询、宣传、联络等业务,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种是旅行社变相转让经营权,一些挂靠旅行社的单位没有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进行合法登记。这些挂靠单位往往低价收客,交给境外非指定接待社,双方服务质量都没有保证。
最后一种则是一些个人或单位。一些在国外有亲戚朋友的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了旅行社的出境游业务。他们通常在国内收游客,然后再交给国外的亲戚朋友。而一些文化公司、文化机构也以出国参观、考察、交流等名义变相从事出境游业务。这些机构的办公地点相当隐蔽。有的干脆就设在家里,其业务资料随时转移到附近租住的地下室内。同时,由于这些机构是非法经营,面对的大多是公司或社会团体,所以他们很少做广告,一般都是向公司直接发传真或经熟人介绍,因而很少有人举报,查处起来也相当困难。
有关部门提醒旅游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的宣传,面对多种多样的出行选择,一定要睁大双眼,进行专业咨询,选择正规组团社,为出行做好准备。
赴印度自费旅游实施方案谅解备忘录签署
自费旅游目的地增至30个
我国与印度近日签署了关于我国公民组团赴印度自费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至此,我国公民自费旅游的目的地已增至30个。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正式开始于1997年。到2000年底前,共批准开放了17个国家;2001年,新开放了10个国家;2002年,又开放了印度、南非等国家。
在已批准开放的30个国家中,有17个已经在双方签署备忘录的基础上正式开办了组团业务。这些国家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越南、柬埔寨、缅甸、文莱、尼泊尔、印度尼西亚、马耳他、土耳其、埃及等国,另外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三个出境游目的地只在北京、上海、广州试办开展业务,其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出境旅游管理简化
我国出境旅游管理趋于简化,组团社增加,公民出境旅游更加便捷,服务更加周到。
经过修改和完善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办法》取消了出国旅游的《审核证明》;取消了团队《名单表》的地域限制,旅游者可以在户口地之外的地区参团旅游。
我国还从四个方面强化对出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了对旅游者知情权的保护。二是强化了对旅游者经济利益的保护。三是强化了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办法》还强化了对旅游者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时的外交保护。
随着《办法》的颁布,国家旅游局批准扩大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范围,全国批准进行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从47家增加到52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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