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于当月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手续:
1.死亡的;
2.参保缴费期间户籍迁至市区以外、无法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待遇领取期间户籍迁至市区以外的;
3.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离境定居人员的,应提供其护照及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的有关审核材料;
4.《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
三、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社区(基层社保工作机构)。
四、受理时限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直接受益人等法定继承人可于当月或参保人员死亡注销后申请办理终结业务(每月19日至25日不办理)。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月可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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