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
时间:2024-04-27 09:19:12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诈骗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

若刑事案件的被告方为初次触犯法律,并且其犯罪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并且能够主动积极地退还相关财物,且其对待罪行的态度诚恳良好,那么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应当对其予以适度考虑,并有可能依法判决其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尤为关键的区别在于二者的犯罪目的、构成犯罪的手段、侵犯的客体及对于犯罪数额的具体要求。

以下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尽阐述:首先,关于犯罪目的。

招摇撞骗罪的实施者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取物质性的或者非物质性的利益,例如工作机会、职务升迁、社会地位的提升、荣誉称号等等;而诈骗罪的实施者其目的则是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

关于构成犯罪的手段。

招摇撞骗罪的实施者只能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职称等方式来进行欺诈行为;诈骗罪的实施者却可以采取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达到其犯罪目的。

再者,关于侵犯的客体。

招摇撞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必然涉及到财产权;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关于犯罪数额的要求。

招摇撞骗罪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要骗取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才能构成犯罪;而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了这两种罪名时,例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那么就会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依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n(一)犯罪情节较轻;\n(二)有悔罪表现;\n(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n(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n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n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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