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制度的核心内涵在于,除租户本身外,亦可允许其直系亲属如父母或子女等一同入住。
所谓公租房,即指由官方予以政策扶持,严格规范各自的建造标准及相关金额,以面向达到特定条件的城镇中低阶层收入群体,包括住房困顿家庭、新毕业且未购置房产的工作者以及在城市中稳定就业的流动劳动力,提供租赁服务的一种保障性质的住宅。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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