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配合转让股权分为以下情况处理:
1、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超过一半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3、不同意转让一半以上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或者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合股权转让。
公司注销股东不配合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股东不配合的处理如下:
1、通过联合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人员召开股东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注销公司,经公司所有股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人员通过可以执行;
2、通过持有公司全部股权及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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