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当事双方的行为及错误程度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转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礼让直行车辆,因此若因转弯车辆未能避让直行车辆引发碰撞,通常会判定转弯车辆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针对特定状况,直行车辆可能亦需承担全责。具体而言:首先,左转弯车辆已经进入转弯状态,而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撞上转弯车辆,此时应由直行车辆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若直行车辆所行驶方向前方路口设有“让行”标志,但直行车辆并未遵守该规定,从而导致与转弯车辆发生碰撞,则直行车辆需承担全责;再者,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若直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强行通过,与按照信号灯正常左转的车辆发生碰撞,则直行车辆需承担全责;最后,当车辆行驶至无交通指示的路口时,应遵循右侧优先通行原则,即无论右侧来车为直行车辆抑或转弯车辆,均应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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