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公民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死刑的执行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如果没有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就说明该罪犯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样就和执行死刑会发生定义冲突,违背宪法。所以,被判死刑仍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
一、服刑期间犯人有权利选举吗
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1)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怎么定呢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什么限制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限制如下:
1、就业上的限制。因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法官的职业、不能担任检察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定条件下不得担任律师等;
2、行使政治权利的限制。对于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于自己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限制。例如当兵,政治审核会受影响等。
二、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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