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时间:2023-07-27 18:02:48 1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

1、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2、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如果是刑事案件,并且不属于不告不理的五种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的,决定起诉的权利就在于人民法院,因为是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的侦查之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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