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发生时的时空条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危害的后果等综合因素,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主要是乘客。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如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妨害安全驾驶,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律师补充:
对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根据行为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夺方向盘,或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所带来的后果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车辆没有失控,未造成损害结果。二是已失去完全掌控驾驶装置,但是未造成损害结果。三是车辆已经失控未造成损害结果。四是车辆已经失控,造成损害后果。
妨害安全驾驶罪并非是行为犯,而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才能成立本罪。例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的,只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妨害安全驾驶罪。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如果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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