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和减刑的区别在于本质和规定不同,减轻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前对其所犯的罪行进行综合考量后,根据其具有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本应受到的刑罚予以减轻处罚的行为,而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因此对于二者的区别和适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甄别和处理。
限制减刑的死缓和一般死缓区别?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选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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