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征地补偿3类土地怎样进行补偿
时间:2023-03-16 17:11:48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业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2、拆除违法建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3、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给予适当补偿。

4、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拆迁。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6、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经被拆迁人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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