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属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所在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建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二)已取得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新政策规定,对许可证件不足或者证件无效的,有关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办全部证件。此外,县级以上相关建设部门不具备新增许可证的条件。二是建立事后审计制度。新政规定,相关发证机关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后需要建立一系列审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一方面,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存在改变条件、拖延开工、中途停止施工,甚至违法违规等问题;另一方面,必须及时处罚。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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