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后,政府能强拆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政府不能立即强制拆迁,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先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一)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二)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决定批准强拆;(三)根据行政执法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本章规定执行。”(四)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司法程序发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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