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经营者明知而继续利用自己营业性场所或者服务面向公众提供赌博棋牌游戏设备或者设立赌博性质场所参与者有可能获利,其行为都被视为开设赌场。这其中包括,聚众赌博及操控赌博网站等形式。若有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此外,如果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聚众赌博”:
(1)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
(2)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4)组织中国大陆公民10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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