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3)主观目的不同。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
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犯罪目的不同。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3、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处罚
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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