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
第六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编制;
(二)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者相关数据与设计图纸所示相一致;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
(四)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或者测绘成果。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
第八十三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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