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股 东 资 格 与 公 司 文 件 查 阅 的 诉 讼 规 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采取“人合兼资”的原则,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股东资格纠纷中,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据公司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在股东资格纠纷案件中,公司文件查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常会出现利益冲突,导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升级。在此背景下,股东资格纠纷案件中的公司文件查阅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总的来说,在股东资格纠纷案件中,公司文件查阅问题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地处理相关问题,维护公司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股东资格纠纷案件中的公司文件查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有义务为股东提供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而股东则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常会出现利益冲突,导致矛盾升级。因此,在股东资格纠纷案件中,公司文件查阅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公正地处理相关问题,维护公司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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