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来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的火灾,行为人不希望后果出现,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后果发生的。两个罪名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在主观方面,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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