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在设立遗嘱过程中,亲属可被选为证人之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亲属并不包括以下几类人士:
其一,缺乏或者受到限制作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其二,遗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其三,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若亲属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们将无法担任证人的角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