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大巴方向盘致6人死
时间:2023-06-28 21:43:58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抢夺大巴方向盘致6人死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在结合具体案情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判刑: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应当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界限。不同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者毁坏公私财产,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产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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