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追认的,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则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出卖人因为没有处分权导致买卖标的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
一、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
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二、怎样才能让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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