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刑法》并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因此,非法集资罪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罪名。《刑法》唯一一次使用“非法集资”这个概念,是在第192条,该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既不等同于集资诈骗,也不是特指集资诈骗,它是对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各种行为类型的归纳和统称。通俗地说,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以下四个具体的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前三个罪名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办法是什么?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及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即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的情形(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解释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十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就是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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