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人给人以能治病的表象,诱使他人轻易将身体交付于自己。而非法行医人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所需的医疗知识、技能和设备条件,随时可能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非法行医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但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严重不负责任、漠不关心。非法行医致死是非法行医危害的极端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而类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点即是后两罪最高刑之和,与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相同。
域外非法行医致死刑期多在5年以内,而我国《刑法》该罪的起刑点即是上述国家或地区该罪法定最高刑的两倍。非法行医容易引起就诊人的伤亡,其加重结果的社会危害性比非法行医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域外及我国学者认为,立法者希望“通过强烈抑止具有不限于发生基本犯结果之危险性的行为而回避加重结果的发生”,“除了人们自身的要求外,不得为了某种目的而将人工具化,即不得将人用来作为实现超越他自身要求或强加于他的某种‘目标’的工具,是尊重人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刑罚不以罪过作为适用的限度,仅以对社会成员的威慑,对犯罪人的隔离或最适当的再社会化为追求目标,无疑就是将刑罚变成了一种实现某种预防性刑事政策的随机的工具”;“在根据行为以及行为人具体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不得以报应为由判处不必要的刑罚,在需要判处刑罚时,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由判处超出报应程度的刑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案判处重刑预防非法行医的效果不佳。究其原因,非法行医致死只是偶然事件、特殊个案,非法行医受到刑事处罚的几率很低。对低概率的非法行医致死案件的严厉处罚并不能抑制非法行医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冲动。通过重刑预防非法行医是舍本逐末,加大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和经济处罚力度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取得预防非法行医罪的效果。
通俗列举非法行医的十种情形
1、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行医,就属于非法行医;
2、是他本人开的诊所,就少不了还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他本人不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规定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行医,也有问题,规定你看内科,你却给病人治外科,规定你在上海某家医院,你却跑到北京的医院;
4、他如果是做CT、MRI、X线、B超、心电图的,必须也要有相应的医师执照和执业范围,否则不能单独出报告;
5、他如果想在病房单独值班,必须要有上述证件,有很多的大医院仅有实习生和研究生值班,但没有执业证书,其实就是非法行医;
6、他如果不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上班,仅凭执业助理医师执照是不能单独给病人看病的;
7、诊所仅有一个护士,而没有医生,也属非法行医;
8、特别关注一些走穴的所谓专家,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坐飞机跑到一座小城市给病人做手术,如果没有外出会诊证明,其实就是非法行医,而且往往一次手术就赚几千甚至上万块钱;
9、分清你是做医学整形美容还是生活美容,如果做割成双眼皮手术就属医学美容,做手术的人必须要有医师执照;
10、医疗广告上打出的很多专家,基本都属于非法行医,因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禁止拿专家做宣传,其宣传费用其实都是病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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