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处理方法为:1、首先,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章。2、其次,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现场。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一、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
(一)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
当事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患沟通办公室或医疗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医务处医疗办或主任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按规定程序上报。
由科室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医务处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或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处、医疗总值班或医患沟通办,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四)患者死亡,对发生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在尸体冻存条件下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
签字;如拒绝签的,科室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并上报至医务处、医疗总值班。
二、复印主观病历侵犯病历的知识产权吗
复印全部病历不会侵犯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知识产权。
医院拥有主观病历资料的著作权,由于病历内含有患者的个人信息,未经过患者同意,医院和医务人员不能将该病历作为作品发表;出于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将该病历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发表,根据《专利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而该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如果媒体欲发表主观性病历资料,该媒体应该与主观性病历的著作权人医院(医疗机构)签署作品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媒体属于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业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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