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房安置方式,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
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现(建)房安置的。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2、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3、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4、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5、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搬迁费和安置费补偿标准
搬迁费和安置费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2、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4元每月;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4元/月。
4、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
(1)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
(2)户人口4到5人(含5人)的,2430元户;
(3)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5、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6、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7、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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