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以按月等额均还方式,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亦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借款归还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单位代扣:即按合同约定的按月等额还款额,委托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由财务代扣并归还银行。
(二)储蓄卡代扣:即借款人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及时存入还款金额,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代扣还款。
(三)个人归还:即借款人每月按时持还款金额到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还款。
(四)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借款:借款人除采取以上一种方式按月归还借款外,还可支取一次同户共住成员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借款。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借款的,应向兵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归还借款申请书,支取公积金归还借款至全部借款必须将清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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