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对出售房屋的规定是: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1、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买受人要一并遵守。
2、所有权变动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审判实践中,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主体变更的时间点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该时间点为房屋权利变更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
3、移转于买受人的权利。转移权利的范围为租金请求权租人提供的担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证金等同终止权。但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转而受影响,独立存在。
4、移转于受让人的义务。租赁物继续由承租人使用收益,买受人负有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买受人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房屋租赁期内买卖按照什么处理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在一般情形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可是承租人却要承租人办理产权证
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十五日内要求购买此房,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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