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特性
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要是为了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加以区别。个人犯罪一般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也就是所谓谋取私利。而单位犯罪则是为谋取单位利益,这里的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所不同。
但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单位犯罪限于经济犯罪?这个问题尚有待研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因而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但这里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似应作广义的理解,在某些情况下,它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获取违法所得,而是指为本单位的局部或者暂时利益而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客观方面特性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单位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予以认定。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具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这里的单位决策机构,是指单位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例如公司的董事会等。董事会是股份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它对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负责。在其他企业、团体和机关,决策机构决定一般是指有关行政组织的领导人员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二)经负责人员决定
这里的负责人员一般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机关、团体的首长与领导,这些人有权就这些单位的事项作出决定,因而其个人决定代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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