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关系的变更须遵循以下严格的法律规定:
(1)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若因其罹患严重疾病或因受伤残疾导致丧失了继续抚养的经济基础和身体条件,则可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如果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与之共同生活的父母未能充分履行其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不当行径,或者这些行为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实质性危害;
(3)当子女达到八岁及以上年龄时,如果表示愿意跟随其他亲人一起生活,而同时对方亦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也可以依据此种情况进行抚养权变更;
(4)除上述情况之外,如基于其他合法、公正的原因也需对抚养权进行必要的重新安排,同样也可提出变更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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