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继。
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的国有土地。
2、没收。
我国以没收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国之初,二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3、国有化。
国家通过两次土地国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一是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湖、沼河、港等,均为国家所有;二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中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4、征用。
指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征用已成为现在和将来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方式。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必须坚持两项原则:首先,必须是国家建设确有需要,不能随意滥征土地;其次,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哪些类型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国家拥有的土地,那么该土地使用权就归属于国家所有,一旦他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单位对土地使用权做出了侵权行为的,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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