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收回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是拟定集体土地收回方案,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开始收回。
一、集体收回土地如何补偿
集体收回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收回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
1.拟定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2.将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
3.批准后,进行公告;
4.发布收回决定;
5.收回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n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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