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能证实货物的坠落并非由承运方的刻意行为导致,那么车上货物的掉落与破损即归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
2.货物运输险(以下简称为“货运险”)乃是针对正在流转过程中的各类商品而设定的一类货物险种保护。之所以要设立这类货运险,主要目的在于使各种发送途中的货物能够在包括但不限于水路、铁路、道路以及各种联合运输方式在内的全链条物流环节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引发的损失得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及防损措施,从而为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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