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8条:下列情况之一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法院应支持(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场纠纷中。沈明亮醉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致使黄某受伤,根据上述规定,黄某有权要求沈明亮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该保险公司向黄某赔偿后,有权就赔偿金额向沈明亮进行追偿。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成立于哪年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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