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张某与李某同为甲地人。李某一直在乙地打工,期间向张某借钱未还。两年后,李某又到了丙地打工,已有半年。现张某与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请问:张某应在何地提起诉讼?
律师回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甲地是李某的住所地,乙地是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张某应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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