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资产证券化中债权的转让。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存在大量债权转让,因此这里的债权必须具有适合证券化的特征。虽然债务融资分为实物出售和担保融资两种,但担保融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这种方法。然而,真正的销售并不容易。二是债权转让的特殊目的载体。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载体可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这些形式可以分别获得不同的税收效应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载体形式
第三,打破债权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重要法律创新之一。如果没有特别的法律保护,特殊目的载体(SPV)将面临许多难以消除的风险。只有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和法律监管等方面下功夫,SPV才能真正“远离破产”
第四,打破信用升级和债权评级。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其独特的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升级后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往往高于其自身价值。因此,法律确认了信用评级的法律地位
第五是打破债权证券化。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不仅以各种形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且在证券法中对这类证券作出了许多豁免规定和要求,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值得其他国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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