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补偿比例如何规定?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补偿比例一般由房屋征收方案确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交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由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计算结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因征收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房屋产权发生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期限和期限确定其他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全文4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