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团伙犯罪的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
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该重判的重判,该轻判的轻判。
对犯罪团伙既要坚决打击,又必须打准。不要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但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案件当作犯罪团伙,进而当作犯罪集团来严厉打击。
办理团伙犯罪的重大案件,应当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在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在法律文书中,应当统一使用法律规定的提法。
一、共同犯罪中多名主犯如何认定罪责? ?
共同犯罪的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其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这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犯罪集团是否具有必要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属于必要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然后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因此犯罪集团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毕竟集团犯罪是3人以上共同犯罪,符合必要共同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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