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形成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者是幕后指挥的犯罪分子。其次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有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从犯的量刑
(一)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二)从犯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三)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主犯要挟,不得不作出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最终产生犯罪的行为的时候,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自己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表明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就可以选择进行罪名辩护,不用直接与主要犯罪分子一起接受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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