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怎样的,指示交付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3-07-01 19:14:01 1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指示交付是怎样的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适用条件

指示交付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

2.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在物权交易之前就由第三人占有;

3.出让人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4.出让人能够将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双方当事人约定指示交付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出让人就能够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代替交易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完成观念交付。

三、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吗

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在实际生活中,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实际现实占有标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其必定会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断出出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指示交付中期公示的效力相对较弱,但也因为如此,才更能够显示出公信的效力强度,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出让人权利外观的理解,增强了其对出让人的信赖,从而与之为交易行为。因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指的是对善意相对人而言的公信力,对于否定论中提出的公示公信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片面的看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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